擔保業合規發展離不開金融改革
發布日期:2015-11-13
擔保業的價值源于為信用不足的企業提供增信服務,而信用不足正是中小企業的普遍特征,因而,擔保業對于中小企業的融資殊為重要。這從擔保業規范之前的2010年即可見一斑。
2010年末,我國融資性擔保貸款余額達到8931億元(不含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貸款),其中,為中小企業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貸款余額6894億元,較上年增長69.9%,占融資性擔保貸款總額的77.2%,直接受益的中小企業高達14.2萬戶,同比增長58.3%,占所有融資性擔保貸款戶數的85.5%。
實體經濟的發展決定著擔保業的發展。正是在國家政策扶持和民間投資高歌猛進的推動下,中國的擔保業實現了10年擴張。而這10年,正是中國加入WTO后經濟迅速崛起的10年。然而,隨著2008年金融危機重新啟動全球產業結構調整、全球經濟陷入低迷狀態以來,擔保業的金融風險逐步暴露,并在追逐貨幣緊縮政策下民間高利貸的短暫繁榮后陷入困境。經濟形勢的滑坡,讓企業經營風險不斷放大,繼而殃及擔保業,尤其是那些過度擔保的“裸泳者”。
早在2010年初,銀監會融資擔保業務部負責人就曾指出,擔保行業暴露出相關法律法規和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、有效監管缺失、擔保機構運作不規范、內部管理松弛、風險識別和控制能力不強以及違法違規抽逃資本金、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等問題。
不過,把擔保業的問題完全歸結于擔保公司顯然也是不合理的。擔保行業面臨的問題,不僅與自身風險管理有關,也與全球產業結構調整導致中國經濟滑坡、企業資金鏈斷裂有關,而政府的過分管制,更是讓擔保公司不得不“違規越界”。
完全合規的擔保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于融資擔保費,但該費率折合年率一般在2.2%左右,扣除成本和代償風險幾無盈利。當前法規限制融資性擔保的最高放大倍數是10倍,但實際操作中,一般只能放大3-5倍,銀監會統計的2010年倍數只有2.1倍。而業內人士稱只有放大到3倍融資擔保業務可以保本,放大到5倍才可以盈利。在眾多擔保公司在生存壓力下,開始疏遠擔保業務,進入非法集資和高息借貸領域。正是政策的過分約束,迫使擔保公司與民間借貸結成了剪不斷、理更亂的共生體。
然而,信用不足的中小企業融資無法脫離擔保增信,更非大型商業銀行的目標客戶。監管部門也并非沒有意識到這一點。2011年6月,銀監會完善小企業金融服務辦公室副主任張小松表示,僅僅依靠銀行的間接融資無法解決小企業融資難問題,需要在當前社會環境下發揮政策合力的作用,包括完善對小企業的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。他強調,在小企業融資風險補償時,除擔保公司外,還應進一步完善財政系統的擔保和風險補償體系,保險公司信用風險產品的開發也存在很大的發展余地。
而在美國,政府有專門成立的小企業管理局,通過對小企業發展過程中各個階段信息、資金、管理和市場問題的支持,來幫助中小企業發展。不過,遺憾的是,中小企業融資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,我國在上世紀90年代就開始研究了。政府和財政的不作為可見一斑。
與此同時,擔保業以及民間借貸出現問題以來,中國不同于西方緩慢疏導的治理方式,更習慣于短平快要求見效的運動式修復危機。而如此剛性乃至動輒殺人的做法往往迅速造成信用鏈條斷裂,反而增強了危機爆發的烈度。 為此,如何從擔保業務拓展、政府管理、稅務關系、擔保業務流程、合同法律關系、國際經驗、風險控制、金融風險防范等角度去全景式地系統總結擔保業的發展規律,推進金融改革和金融市場解放,也是發揮擔保業這一獨特金融服務業服務實體經濟的重大課題。
2010年末,我國融資性擔保貸款余額達到8931億元(不含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貸款),其中,為中小企業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貸款余額6894億元,較上年增長69.9%,占融資性擔保貸款總額的77.2%,直接受益的中小企業高達14.2萬戶,同比增長58.3%,占所有融資性擔保貸款戶數的85.5%。
實體經濟的發展決定著擔保業的發展。正是在國家政策扶持和民間投資高歌猛進的推動下,中國的擔保業實現了10年擴張。而這10年,正是中國加入WTO后經濟迅速崛起的10年。然而,隨著2008年金融危機重新啟動全球產業結構調整、全球經濟陷入低迷狀態以來,擔保業的金融風險逐步暴露,并在追逐貨幣緊縮政策下民間高利貸的短暫繁榮后陷入困境。經濟形勢的滑坡,讓企業經營風險不斷放大,繼而殃及擔保業,尤其是那些過度擔保的“裸泳者”。
早在2010年初,銀監會融資擔保業務部負責人就曾指出,擔保行業暴露出相關法律法規和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、有效監管缺失、擔保機構運作不規范、內部管理松弛、風險識別和控制能力不強以及違法違規抽逃資本金、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等問題。
不過,把擔保業的問題完全歸結于擔保公司顯然也是不合理的。擔保行業面臨的問題,不僅與自身風險管理有關,也與全球產業結構調整導致中國經濟滑坡、企業資金鏈斷裂有關,而政府的過分管制,更是讓擔保公司不得不“違規越界”。
完全合規的擔保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于融資擔保費,但該費率折合年率一般在2.2%左右,扣除成本和代償風險幾無盈利。當前法規限制融資性擔保的最高放大倍數是10倍,但實際操作中,一般只能放大3-5倍,銀監會統計的2010年倍數只有2.1倍。而業內人士稱只有放大到3倍融資擔保業務可以保本,放大到5倍才可以盈利。在眾多擔保公司在生存壓力下,開始疏遠擔保業務,進入非法集資和高息借貸領域。正是政策的過分約束,迫使擔保公司與民間借貸結成了剪不斷、理更亂的共生體。
然而,信用不足的中小企業融資無法脫離擔保增信,更非大型商業銀行的目標客戶。監管部門也并非沒有意識到這一點。2011年6月,銀監會完善小企業金融服務辦公室副主任張小松表示,僅僅依靠銀行的間接融資無法解決小企業融資難問題,需要在當前社會環境下發揮政策合力的作用,包括完善對小企業的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。他強調,在小企業融資風險補償時,除擔保公司外,還應進一步完善財政系統的擔保和風險補償體系,保險公司信用風險產品的開發也存在很大的發展余地。
而在美國,政府有專門成立的小企業管理局,通過對小企業發展過程中各個階段信息、資金、管理和市場問題的支持,來幫助中小企業發展。不過,遺憾的是,中小企業融資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,我國在上世紀90年代就開始研究了。政府和財政的不作為可見一斑。
與此同時,擔保業以及民間借貸出現問題以來,中國不同于西方緩慢疏導的治理方式,更習慣于短平快要求見效的運動式修復危機。而如此剛性乃至動輒殺人的做法往往迅速造成信用鏈條斷裂,反而增強了危機爆發的烈度。 為此,如何從擔保業務拓展、政府管理、稅務關系、擔保業務流程、合同法律關系、國際經驗、風險控制、金融風險防范等角度去全景式地系統總結擔保業的發展規律,推進金融改革和金融市場解放,也是發揮擔保業這一獨特金融服務業服務實體經濟的重大課題。